章 程
济南兰亭书法院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仲亭、徐兴福、凌小芯。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力:
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30000元;出资者张仲亭10000元,凌小芯10000元,徐兴福10000元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理事会由举办者(出资人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荐产生)及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。
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有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议:
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2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会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 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做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者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院士委员会,有院长、副院长和院士组成。主要任务是开展书法培训、交流、展览及各项书法专业性的活动。院士委员会在本院理事的指导领导下开展工作。具体工作任务按济南兰亭书法院条例办理。
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张仲亭。
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三条? 本单位经费来源:
第二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二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、真实、准确,完整。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二十六条 具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附 则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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